员工离职前私自下载公司游戏源代码,存入竞品公司购买的电脑中 法院:赔偿并停止侵权

离职前一个月,曹某某私自下载公司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由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曹某某等三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8起,该案为其中一起。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员工离职前将源代码带离公司

存进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

据介绍,曹某某、王某某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均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后,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业务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申请,随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报案,称曹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经公司许可下载游戏源代码至非公司配备的苹果电脑中,该电脑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购买,发票显示购买单位为北京某乙科技公司。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及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283000元及合理开支516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资料图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签署并提交了保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解读:

不应孤立看是否对应法律列举类型

而要综合审查意图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在上述案件中,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中提到,最高法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这一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实习生 李盟

编辑 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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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Android 系统的源代码

目前,互联网行业正在朝着移动互联网方向强劲地发展,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背后的移动平台的支撑; 众所周知,如今在移动平台市场上,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和微软的Windows Phone系统已经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形势,而Android系统的市场占有率是最高的

Android系统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占据着第一的位置,一来是因为它依托着谷歌的品德效应和技术实力,二来是因为它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它的源代码,并且能够自由地使用它; 既然Android系统是开放的,作为一个移动平台开发人员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深入地去分析和研究它的源代码了,然而,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非常庞大,我们需要循序渐进地去学习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为了全面、深入地理解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在正式进入Android系统源代码的世界前,我们需要准备实验环境;此外,还需要了解Android系统的架构知识

按照官方的说法,编译Android 2.3.x及以上版本的系统源码需要64位的系统运行环境来支持,而编译2.3.x以下的版本则需要32位的系统运行环境

官方建议最好预留100G的磁盘空间来下载源码,150G的磁盘空间用来编译源码,如果使用了ccache(一个高速编译缓存工具,可以大幅加快gcc的编译速度),那么则需要更大的空间来支持

所以尽可能地保证自己的磁盘空间够大吧,之前就因为磁盘空间预留不够导致源码编译过程中空间不足,狠狠地把自己坑了一把

如果你是在虚拟机上跑Linux,官方建议至少需要16G的内存空间,我的机器只有8G的内存空间跑虚拟机,目前跑起来也没太大问题,就是编译源码的过程非常漫长,不知道是否跟内存大小有关

Android系统的源码的编译支持 Linux 跟 Mac OS 两种操作系统; 一般情况下,Android系统源码都是在Linux Ubuntu系统上进行开发与测试的,所以如果你准备使用Linux系统来进行源码编译,那一般推荐安装Ubuntu版本的Linux

下面列出了各Android版本与编译系统版本的对应关系:

Linux:

Mac OS:

不同的Android版本编译也需要对应的JDK环境,这里列出了各版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开发Android应用程序可以在两种环境下进行; 一是在Android SDK环境下进行,一般是集成在Eclipse里面进行开发,二是在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下进行,在这种环境进行开发的好处是可以使用一些在SDK中不公开的接口

但是如果我们要修改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或者为Android系统增加新的功能接口,那么就只能在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下进行了; 由于我们的目的是对Android系统源代码进行分析,因此,我们在开发Android应用程序时,也在Android源代码环境下进行;这样,我们就需要搭建一套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了

目前,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只能在Linux平台上使用,而Linux系统的发行版本比较多,这里我们推荐Ubuntu系统; Ubuntu系统是免费的,而且非常易于使用,安装和更新应用程序也非常方便

安装好Ubuntu系统之后,我们就可以在上面下载、编译和安装Android源代码了

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工程默认是不包含Linux内核源代码的; 如果我们需要修改Android系统的内核或者在里面增加新的模块,那么就要把Android内核源代码一起下载、编译和安装了

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搭建好了之后,我们就可以在里面开发新的应用程序或者修改系统代码了; 增加了新的应用程序或者修改了系统的代码之后,不需要重新编译整个源代码工程,只要单独编译有改动的模块就可以了

对于已经开发好的应用程序或者系统功能; 如果想把当作Demo展示给客户来体验时,我们既可以在真机上面运行,也可以在模拟器(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或者Android SDK环境都集成了模拟器)上面运行

当我们手头上没有真机,而且我们又不想把整个Android源代码工程环境或者Android SDK环境带去展示我们的Demo时,就可以考虑把模拟器这两个环境中独立出来了

Android系统是按层次、分模块来设计的; 在我们着手对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进行分析前,需要对Android系统的架构有一个总体的认识,这样我们就能够快速地知道哪些代码位于哪个层次上的哪个模块中,节省搜索代码的时间,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在源代码的分析上去

整个系统划分内核空间和用户空间两部分; 内核空间包含了进程管理、内存管理以及设备驱动程序模块等,其中Android专用驱动Binder、Logger和Ashmem就是在内核空间实现的

用户空间包含了硬件抽象层(HAL)、外部库和运行时库层(External Libraries & Android Runtime)、应用程序框架层(Application Framework)和应用程序层(Applications)四个层次; 我们应该如何去掌握这个层次结构呢?最好的方法就是从学习Android的硬件抽象层作为切入点了

可能大家会觉得比较奇怪,为什么要把Android系统的硬件抽象层作为学习Android系统架构的切入点呢?

其实是这个层次因为涉及到硬件,看起来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深奥的知识点; 实则不然,Android系统的硬件抽象层在实现和使用上,层次都是非常清晰的,它从上到下涵盖了Android系统的用户空间和内核空间

内核空间主要就是涉及到硬件驱动程序,而用户空间就涉及到了Android系统应用程序层、应用程序框架层和系统运行时库层的相关知识; 因此,学习Android系统的硬件抽象层,可以使大家快速地认识整个Android系统,从而对Android系统得到一个感性的认识,为后面深入分析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会了编写基本的Android应用程序并且对Android系统的整体架构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去分析Android系统的源代码了

在分析Android源代码的过程中,我们经常进入到应用程序框架层去分析它的源代码; 而在应用程序框架层中,有一部分代码是使用C++来实现的,这时候就会经常碰到智能指针,因此,我们把Android系统中的智能指针也作为一个基础知识点来学习

相信使用过C++语言来做开发的读者对智能指针不会感到陌生; 用C++来写代码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就是指针了,一旦使用不当,轻则造成内存泄漏,重则造成系统崩溃,因此,系统为我们提供了智能指针,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在Android系统中,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智能指针,分别是轻量级指针、强指针和弱指针,它们都是基于对象引用计数技术来实现的;

轻量级指针的计数技术比较简单,只要对象的引用计数值为0,它就会被释放

强指针和弱指针的计数技术相对比较复杂; 一个对象可以同时被强指针和弱指针引用,但是这个对象的生命周期一般只受强指针的控制,即当这个对象的强引用计数为0的时候,这个对象就被释放了,即使这时候这个对象的弱引用计数不为0

引进强指针和弱指针这种复杂的引用计数技术是为了解决垃圾收集(Garbage Collection)问题而提出的; 考虑这样的一个场景,系统中有两个对象A和B,在对象A的内部引用了对象B,而在对象B的内部也引用了对象A

当两个对象A和B都不再使用时,垃圾收集系统会发现无法回收这两个对象的所占据的内存的; 因为系统一次只能收集一个对象,而无论系统决定要收回对象A还是要收回对象B时,都会发现这个对象被其它的对象所引用,因而就都回收不了,这样就造成了内存泄漏

如果采用强指针和弱指针技术,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即A和B都用弱指针来引用对方

文章基本上就到这里,文章只是对 Android 源码做了一些个人理解的东西,如有地方不对或者有不同理解的可以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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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送还可以获得 更多《Android 学习笔记+源码解析+面试视频》

最后我想说:

对于程序员来说,要学习的知识内容、技术有太多太多,要想不被环境淘汰就只有不断提升自己,从来都是我们去适应环境,而不是环境来适应我们

当程序员容易,当一个优秀的程序员是需要不断学习的; 从初级程序员到高级程序员,从初级架构师到资深架构师,或者走向管理,从技术经理到技术总监,每个阶段都需要掌握不同的能力。早早确定自己的职业方向,才能在工作和能力提升中甩开同龄人

技术是无止境的,你需要对自己提交的每一行代码、使用的每一个工具负责,不断挖掘其底层原理,才能使自己的技术升华到更高的层面

Android 架构师之路还很漫长,与君共勉

PS:有问题欢迎指正,可以在评论区留下你的建议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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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私自下载公司游戏源代码,存入竞品公司购买的电脑中 法院:赔偿并停止侵权

离职前一个月,曹某某私自下载公司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由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曹某某等三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8起,该案为其中一起。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员工离职前将源代码带离公司

存进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

据介绍,曹某某、王某某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均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后,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业务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申请,随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报案,称曹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经公司许可下载游戏源代码至非公司配备的苹果电脑中,该电脑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购买,发票显示购买单位为北京某乙科技公司。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及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283000元及合理开支516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签署并提交了保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解读:

不应孤立看是否对应法律列举类型

而要综合审查意图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在上述案件中,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中提到,最高法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这一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实习生 李盟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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