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私自下载公司游戏源代码,存入竞品公司购买的电脑中 法院:赔偿并停止侵权

离职前一个月,曹某某私自下载公司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由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曹某某等三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8起,该案为其中一起。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员工离职前将源代码带离公司

存进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

据介绍,曹某某、王某某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均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后,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业务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申请,随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报案,称曹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经公司许可下载游戏源代码至非公司配备的苹果电脑中,该电脑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购买,发票显示购买单位为北京某乙科技公司。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及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283000元及合理开支516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签署并提交了保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解读:

不应孤立看是否对应法律列举类型

而要综合审查意图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在上述案件中,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中提到,最高法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这一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实习生 李盟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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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私自下载公司游戏源代码,存入竞品公司购买的电脑中 法院:赔偿并停止侵权

离职前一个月,曹某某私自下载公司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由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曹某某等三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8起,该案为其中一起。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员工离职前将源代码带离公司

存进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

据介绍,曹某某、王某某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均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后,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业务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申请,随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报案,称曹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经公司许可下载游戏源代码至非公司配备的苹果电脑中,该电脑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购买,发票显示购买单位为北京某乙科技公司。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及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283000元及合理开支516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签署并提交了保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解读:

不应孤立看是否对应法律列举类型

而要综合审查意图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在上述案件中,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中提到,最高法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这一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实习生 李盟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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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内贼”非法获取源代码,“换皮”上线半年盈利1.5亿元

除了游戏人物、背景图片,两家毫无关系的网络公司各自经营的一款网络游戏从故事情节到玩法竟接近雷同。这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

警方供图(下同)

近日,普陀警方在“砺剑4号”专项行动中成功侦破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著作权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11月21日,普陀区云岭西路上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普陀公安分局网安支队报案:网上出现了一款与他们公司开发的一款策略类网络手机游戏极其雷同的游戏,怀疑公司的源代码泄露,已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普陀警方立即成立了由经侦支队、网安支队和长征派出所警力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民警从游戏代码、服务器着手,聘请专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两款游戏相似性进行比对,初步鉴定出两款游戏在服务器数据表和服务器战斗服上的相似度竟惊人地达到100%,服务器游戏服和客户端相似度也在90%左右。

专案组很快锁定了2021年从这家公司离职的前员工赖某等三人有重大嫌疑。2月9日,专案组民警远赴深圳,在宝安区某产业园区内将赖某等人成功抓获。

原来,赖某等三人之前负责报案公司的策略型网络手机游戏开发,游戏上线后很快吸引了大量玩家关注,三人也因为这个游戏分到不少利润。为赚取更多利益,三人建议公司加大投入,开发升级版的新游戏,被公司管理层否定。感到自身发展受到了限制,三人决定离职“自立门户”,在深圳注册开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2021年8月,赖某结识了位于上海嘉定区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梁某,随后在梁某介绍下,赖某等人与梁某所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尹某达成了网络手机游戏合作协议,由尚在报警公司工作的赖某等三人提供所开发的游戏源代码,通过购买游戏人物外观文件对游戏进行“换皮”修改,之后在尹某、梁某所在的公司改名后上线经营。

双方约定,以尹某、梁某所在公司占85%,赖某等三人所在公司占15%的比例,对游戏营业流水资金分成。据初步统计,2022年12月这款“换皮”盗版游戏上线以来,尹某、梁某所在公司已获取游戏收益逾1.5亿余元。其中,赖某等三人分得利润1500余万元。

掌握证据后,专案组于6月2日、3日,对尹某、梁某两名嫌疑人先后实施抓捕。到案后,两人如实向警方供述了在明知赖某等三人提供的游戏为非法获取源代码后的“换皮”游戏,为牟取利益,仍套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网络游戏出版核发单》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赖某等三人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尹某、梁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已被普陀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民晚报记者 潘高峰 特约通讯员 李辉

本文作者及来源:Renderbus瑞云渲染农场https://www.renderb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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